人民網北京6月16日電 今天下午,佳木斯市樺南縣孕婦為夫獵艷殺人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白雲江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譚蓓蓓在實施犯罪和被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時系已懷孕數月的婦女,屬於《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對其依法不能適用死刑。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北京律師許昔龍向記者介紹了譚蓓蓓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法律依據。
  孕婦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法律依據有刑法、最高法司法解釋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規定: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據介紹,《刑法》關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懷孕的婦女意味著其體內孕育著一個新的生命,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對《刑法》規定的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應當作廣義解釋,即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還應當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經懷孕的婦女。因此不管是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還是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經懷孕的婦女,都屬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對其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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